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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持管理费征收采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年河道工程维持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持费)的有关事项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范围在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荃荃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税务登记,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种公司、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山东省水利厅委托直接征收和征收的单位除外)。
二、征收标准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款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的规定,批发零售贸易公司、对外贸易出口公司、农产品加工公司、规模以下工业公司等4家公司按去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 剩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然以去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银行以前一年的利息收入,保险企业以前一年保险费收入的0.6‰,各种信托投资企业、财务企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前一年年收入的1‰。
三、征收时间
河道维持费按年度收取,不重复缴纳。 年的征收期间是从年9月1日到年10月31日。
四、征收方法
济南市政府的《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委托市地税局代理河道工程维持管理费的批准》(济政字[2007]71号)和山东省地税局的《代收河道工程维持管理费的批准》(鲁地税函[2008]80号)的文件显示,年河道维持费已经完成
五、征收方法
(一)实施网上申报方法纳税的单位。 根据本公司2009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通过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的网上申报系统直接申报缴纳。
(二)通过事务税厅窗口纳税的单位。 本公司必须持有2009年度会计资料向济南市水政监察大队(文化东路43号)领取《缴费通知书》,根据《缴费通知书》申报缴纳到主管地税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
(三)逾期不申报缴纳或全额申报缴纳河道维持费的单位,每天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滞纳金计入河道维持费。
(四)符合《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持管理费征收采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关于河道工程维持管理费征收管理中问题的通知》(鲁水财字[2002]51号)规定的减免条件的,将相关资料纳入济南市水政监察大队(
联系方式: 88920929
88921637
济南市水利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标题:【时讯】关于2010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通告
地址:http://www.jiuxincar.com/jxxw/15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