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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通过“改变人偶”,挑战中国人自古流传的伦理观念。 对位于关中腹地的礼泉县来说,这个名词特别不熟悉。 但是,几乎一夜之间,夫妻“交换”就成了这里最受欢迎的对话资金,而且引爆这种道德“炸弹”的是礼泉县公安局刑事大队的一名叫苏的女性民警。

【时讯】刑警大队女民警“换偶”被辞(图)

苏某说,有一个“换配偶”的心理矛盾过程。

2006年10月24日,苏担任某网站“性情解码”栏目“改变配偶”的特辑嘉宾。

苏采访的副本摘录:

主持人:我第一次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恋人,他反对吗?

苏:没有他感觉酸,心里有点不舒服,但他看到我感觉和往常不一样,又暗地里为我高兴。 他感觉我变了,生活也变得很好。

主持人:你被爱滋润了吗? 但是,这份爱不是他给的吗?

苏:是的。

主持人:你第一次遇到夫妇是什么时候?

苏:大概是秋天吧。 2004年秋天。

主持人:你花了好几个月的时间在思想上挣扎吗?

苏:是的。

主持人:你觉得“夫妇交友”和夫妇“交换”的区别在哪里?

苏:目的是,夫妇的交友是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增进夫妇感情。 “交换”主要是以性交换为目的。

主持人:带着感情交换吗?

苏:是的。 副本有两个级别。 第一个是感情交流。 例如,家人能够远足、交流家人和孩子等话题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交流。

主持人:这么说性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吗?

苏:性迅速发展到一定的阶段。 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增进感情,才有可能发生这种性交。 不是必然,也不是唯一的目的。

主持人:要明确你们的关系需要进行性交换需要多长时间?

苏:这因人而异吧。 也许像你恋爱时一样,你会一见钟情。

主持人:你自己交换了多少搭档?

苏:不太多。 只有两次。

主持人:你们以前是朋友还是在网上认识后才是朋友?

苏:一切都在网上被认出来了。 大家理解了很久。

轩然大波:“改变配偶”丢了警察的工作

苏某是县公安局刑事大队的正式民警,她丈夫也是公安局的临时录用者。 “swap”事件爆发后,丈夫2人开着赚了钱买的“现代车”进出公安局,同事们困惑不已,困惑于“夫妇做了那种丑闻,开车”。

【时讯】刑警大队女民警“换偶”被辞(图)

咸阳市公安局和礼泉县公安局对此感到非常吃惊。 礼泉县公安局有关领导与刑事大队负责人苏某谈话,问她到底怎么样。 苏氏解释说接受网站采访是事实,但开设“夫妇交友”网站是丈夫干的,与她无关。 为了平息事件,礼泉县公安局对苏某作出了停职检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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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迫于压力,苏氏于2006年11月向局里提出辞职申请,经过局党组的研究,认为在苏氏在职期间,设立“夫妻交友”网站的影响极差。 2006年底,礼泉县公安局对苏某作出了辞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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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网络采访节目时,苏在自我介绍时与丈夫建立了国内最大的“夫妇交友”网站,注册会员为5万人。 15日,记者以游客身份登录了这个网站,在这个网站主页的右上侧现在注册的会员达到了67955名,在初学者的入门区有会员收钱的介绍,这个网站以“捐赠”的名义给会员半年30元,全年 苏说,建立夫妇交友网站的目的是提高夫妇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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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苏先生和丈夫在网站上收获非常丰富,在礼泉、咸阳等地购买不动产,同时购买“现代”的轿车,从外部总资产超过一百万。

伦理:她把“交换”的经验写在网文上。

在“夫妇交友”网站的角落,“最受欢迎”一栏是“会员风采”和“性事件惶惑”,其中“会员风采”还是抱着琵琶的女性裸照,会员们自称是妻子和她的生活照片。 “性事件惴惴”多由会员讲述自己的性体验,其中许多是夫妇的“交换”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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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氏的网站“性情解码”栏在网站上介绍了苏氏成为嘉宾的过程。 去年10月,本栏从外部招募“偶替”话题嘉宾,栏主持人接到苏某的电话,苏某表示将与性学专家李银河直接对话。 苏给“性格解密”栏的主持人发了两封邮件,邮件中苏就“交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她还说,自己是“改变娃娃”活动的参加者,有真正的经验,代表希望作为“困难的陈述”、“经验是流过裙子的水”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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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的自述故事离普通人的现实生活太远了,所以很多人怀疑复印件的真实性。 咸阳散文作家说,苏某的文案基础扎实,在礼泉中学时代备受瞩目。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进修期间担任过报纸,苏某有可能在不排除小说类型模式的情况下,编造了“改变人偶”的故事。 当然,目的是为为此设立的网站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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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交换”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陕西尚文法律事务所律师王丽婷认为,苏提出的“交换”表面上是双方自愿进行的,其中不包括金钱交易,但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妇双方应该遵循“一夫一妻”的大体 根据这个规定,“改变配偶”的行为其实严重违反了夫妇双方忠实的义务,不再仅仅是道德讨论的问题。 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小的,可以参照《治安处罚条例》进行教训、拘留处罚的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根据《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关于“集体淫乱”行为的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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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独秀”及其丈夫创立的“夫妇吧”是否合法也取决于网络管理部门的定义,但现在法律方面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属于法律的“死角”。 王丽婷律师指出,“改变配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如果提倡的话,不仅要接受《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大体挑战,而且要引起社会混乱,法律应该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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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的观点

“改变配偶”是违法的性行为

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郑升旭说,从性学者李银河的角度来看,这种女性民警的行为有:一、成人; 二、自愿三、隐私场合等大致。 从李银河的观点来看,这种行为不是违法的,不是犯罪,但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即立法几乎必须符合民族的公序良俗。 郑升旭说,严格来说,这样的问题是感情问题,如何评价夫妇感情是否破裂、夫妇感情是否有特殊义务,应该在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涉及性行为。 因此,可以判断这个女性民警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性行为。 关于不是犯罪的事情,由其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把这种行为视为正常。 关于这个女民警的身份,毕竟她的行为是个人生活,属于婚姻家庭的范围,所以与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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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商报》

(:徐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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