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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本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了合规性和审慎性操作的指导,完善了受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约束的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扣减规则,明确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重失灵等情况降低分类等级的依据,完善了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价指标和标准,优化了风险管理能力的奖励指标。
修订后的《决定》进一步适应证券公司专业化、差异化发展的需要,从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客户服务与交易、财富管理、盈利能力、信息技术投资等方面优化调整了业务发展评价指标,体现了对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强做大、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监管和支持导向。
就具体修订指标而言,第一步是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加指标的指导。修订后的《决定》适当提高了持续符合主要风险控制指标的奖金门槛,并规定如果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控制指标在最近三、四个评价期内持续符合标准,则分别加2分和3分。
二是提高持续达标的扣除标准和降低水平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修订决定进一步梳理和完善了行政监管措施的扣除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受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约束的扣除标准。
第三,优化业务发展评价指标。修订决定优化了营业收入指标的计算口径,将合并报表中营业收入的计算口径调整为特殊合并口径。
5月22日至6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条例》修订意见。根据反馈,社会各界普遍认同修改后的思路和内容,建议尽快发布实施。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中国证监会吸收合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规则。
修订后的《决定》再次强调,分类评估结果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使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和分类监管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证券公司设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比例,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资源配置。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标题:证监会修改券商分类监管规定 进一步强化合规审慎经营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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