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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组织如何为农村振兴服务?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的市场定位,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法律地位和数量的整体稳定。”“明确和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完善法人治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规范性。”“县域内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和使用应以涉农业务为重点,不应片面追求高回报。要把防控涉农贷款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日前,中央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金融服务农村振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此给予了明确答复。
农村信用机构要为农村振兴服务,首先要明确定位,即定位县域、支农。
尽管监管部门一再强调,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都认同农村信用社的定位,但他们都在说话和做事。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农村信贷机构存在定位偏差,有的热衷于同行业经营,发展金融市场业务;有些人喜欢大基地,更喜欢大企业;一些人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企业或地方政府平台...这种定位上的偏差不仅背离了建立农村信用机构的初衷,而且增加了农村信用机构的信用风险,影响了农村信用机构的资产质量和支农能力。一些农村信用社为此遭受了巨大损失,导致不良贷款率大幅上升,资产质量严重恶化,县域市场份额大幅下降。《意见》在“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一节中,首当其冲地强调了农村信贷机构的定位,要求农村信贷机构不要漫无目的、老调重弹,要严格坚持定位,不要分心。特别是为了服务农村振兴,做好《农村振兴的一大篇》,《意见》把“服务县”放在了“支农、扶小”的前面,要求农村信贷机构在县域扎根,这不仅是农村信贷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服务农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突出和强调县域,就是要使农村信用社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把金融的翅膀伸向农村振兴。
农村信贷机构要为农村振兴服务,二是要“保持县内农村金融机构数量的合法地位和整体稳定”。
中国幅员辽阔,地方差异很大。实施农村振兴战略要求农村信用社网点多、分布广、底气足、了解民情、知根知底。保持“总量稳定”是指现有农村信用社不允许大规模合并或因重组而大幅减少数量,也不允许新建或增加农村信用社。只要我们充分发挥现有农村信贷机构的作用,支持农村振兴,县域金融力量一般是充足的。《意见》除了保持数量稳定外,还特别强调“保持县域农村金融机构的法人地位”,指出管理层应减少省级协会对农村信贷机构过度和过度的行政干预。农村信用机构拥有自己的所有权结构,能够做出决策和设定方向,并遵循公司治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县级农村金融机构只有保持经营的独立性,自主决策,规范运作,才能更好地在农村振兴中发挥作用。一个非独立运作的农村信用组织,要想灵活高效地服务于农村振兴战略,必须服从省级协会的指挥,这是非常困难的。当然,强调农村信贷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不是让农村信贷机构的最高领导人说了算,而是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规则运作。
农村信贷机构应服务于农村振兴,还应“将资金主要用于与农业相关的业务,而不应单方面追求高回报。”要把防控涉农贷款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当然,要为农村振兴服务,农村信贷机构必须倾斜信贷资源,将更多的信贷资金投入到“涉农业务”中,并在支农中准确地“滴灌”,以满足更多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贷需求;当然,要为农村振兴服务,农村信贷机构需要谈谈感受。它们不能简单地涵盖高回报的高风险商业原则,而单方面追求高回报。农村信贷机构应在支持农业方面给予小农和小微企业适当的好处。通过支持和帮助,小农将变得富有,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长,农村经济将繁荣;为农村振兴服务,不能忽视信用风险的控制。农村信贷机构毕竟是商业机构。支持农村振兴也应根据商业可持续性原则进行。我们不能因为支持农村振兴就放松对农业贷款风险的防控。
农村信贷机构支持农村振兴,最终目标应该是农村振兴和农村信贷机构发展壮大;农民收入增加,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信贷机构与地方经济更加协调。
标题:农信机构如何服务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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