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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艺曈
长期以来,财政资源的缺乏对农村振兴造成了诸多制约。针对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联合发布了《金融服务农村振兴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围绕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和完善金融服务市场体系、组织体系和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
农村金融资源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一些农村商业银行盲目扩张的倾向,没有发挥支农主力军的作用;由于涉农业务收入低、风险高,营利资金自然远离农村,农村市场机制失灵;同时,农村地区缺乏完善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基础设施落后,降低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可利用性。对于这些矛盾和“原因”,《指导意见》给出了具体的“药方”,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和联动才能对症下药。
首先,一些农村商业银行“脱离农业”,这有其自身的不符合原因,但也受到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涉农业务收入低,风险高。农村金融机构缺乏低成本资金和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导致一些商业银行“远离农村业务”;农村个体户和小微企业“经营形式”广泛,信用信息难以收集,缺乏传统担保。信息不对称和担保不足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难以进行所有的调整和授信。但是,一些机构没有根据农村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业务创新,信贷产品和模式不符合农村实际,进一步加剧了农村金融资源的匮乏。要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回流,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因此,《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地位。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要坚持服务县域、支农的市场导向。村镇银行应增强支农的战略决心,将服务触角延伸到乡镇。县级法人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和使用应重点关注涉农业务。
为了让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农业,它们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命令。一个重要的市场化手段是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使其在支持农业方面有利可图,实现可持续的商业发展。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工具的积极激励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振兴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再融资和再贴现的支持力度,确保支持农业再融资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再融资优惠利率政策有效传导到涉农经济实体。
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的市场化推进需要建立激励相容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抵押困难问题,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对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村企业等经济主体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多渠道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这些做法可以使金融机构更容易获得农村客户信息。积极拓宽农业和农村担保范围,探索创新抵押贷款模式。同时,要创新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完善涉农业务部门和县支行差别化考核机制,落实涉农信贷业务的薪酬激励和尽职豁免,在商业可持续性的基础上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鼓励发展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因此,可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以回报为源泉,以少忧多动的方式支持农业和小企业。
其次,市场失灵需要政策监管。正确运用政策调控并不违背市场化原则。事实上,《指导意见》指出,金融服务农村振兴的首要原则是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尊重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和定价中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市场机制有时会失灵,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这需要政策支持来弥补市场失灵。具体而言,对于一些商业银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困难领域,应鼓励发展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农村振兴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并在粮食安全、扶贫等重点领域和关键薄弱环节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的作用,充分发挥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激励等政策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资金的作用,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农村振兴。
由于资金的逐利性,金融资源往往远离高风险、低利润的涉农业务,这就需要差异化监管、低成本资金和风险担保来“补位”,引导逐利性金融资源回归农村。《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制度安排,提出完善差异化监管体系,适当放宽“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适度提高涉农贷款的不良容忍度;要利用低成本资金,加大信用增级措施,引导涉农贷款成本下降,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收入覆盖成本的市场化服务模式,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定价能力;完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推进农业信用担保服务网络向市县延伸,扩大保险贷款余额和保险项目数量。这些措施旨在弥补市场失灵,有效促进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回流。
总之,要促进金融服务惠及农村,不仅要坚持市场导向,还要用政策手段弥补市场失灵。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在保证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促进金融资源自发回归农村,使金融更好地支持农村振兴。
标题:农村金融回流 需政策指导和市场激励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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