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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这项规定?

答:政府投资是指利用预算安排的资金投资固定资产建设的活动,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它不仅是实施宏观调控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起点。它在稳定增长、推进改革、调整结构、造福民生、防范风险、弥补发展不足、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法律法规。2016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将企业投资项目纳入法治轨道。制定政府投资法规,将政府投资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要求。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的制定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坚持深化改革,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配送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立法与改革决策的衔接。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围绕政府投资范围、投资决策、项目实施、事后监督等关键环节建立基本制度规范,遵循和避免繁琐的程序。第三,要统筹规划,兼顾相关制度设计,既保持当前政府投资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为空今后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投资管理留有余地。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条例》如何界定政府投资范围,确保政府投资重点突出、力度准确?

答:科学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是《条例》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投资的范围直接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有所为而无所为”的原则,确保政府投资突出重点,准确发挥作用,坚决杜绝低效浪费,避免与民争利。为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投资于社会福利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主要是非经营性项目。为确保政府投资始终投向最需要、最适合投资的方向和领域,《条例》还规定,国家应建立政府投资范围的定期评估和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结构。同时,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的活力,《条例》规定,国家应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领域项目。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政府投资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和基本要求?

答:鉴于政府投资的性质、特点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水平相适应;国家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举债筹集政府投资所需资金;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和支出责任改革的相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条例》如何确保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

答:科学决策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率的关键。为了保证政府投资的科学决策,防止体制上的“拍脑袋”决策、“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条例》作出了三项规定:第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期财政计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使用项目,规范使用各种政府投资资金。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项目单位应准备和报批的文件、投资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批项目,规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审和风险评估等程序。第三,加强投资预算的约束力,明确投资预算批复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基础。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概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条例》如何贯彻“分配诉讼”的改革精神?

答:为进一步深化“分销服务”改革,提高决策效率,《条例》规定,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列出政府投资相关计划和产业政策,公布审批流程和时限,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于相关规划中已明确界定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应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以投资补贴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有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主要作出了三项规定: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应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二,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要按规定落实到位,建设单位不得集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投资预算。确需增加投资预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预算审批部门批准。第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条例》如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事后监管?

答: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事后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上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设进度和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记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实施《条例》有什么考虑?

答: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抓紧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条例》培训,宣传普法。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法治培训和学习,提高对《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和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二是全面清理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制度。组织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涉及政府投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抓紧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三是加快《条例》配套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相关方定期评估和调整政府投资范围的机制。四是继续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人民日报(2019年5月6日06版)

标题: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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