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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推进专项债券管理改革,在大幅增加专项债券规模的基础上加强宏观政策协调与配合,保持合理充裕的市场流动性,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和项目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范围内。
通知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允许特殊债券作为重大项目的合格资本”。这将缓解在某些地区推进地方基础设施项目时因资金不足而带来的困境。在此之前,特殊债务不得用作项目资本,因为它是债务基金。
规定已经放宽,但有条件。对于专项债券支持的符合中央政府重大决策安排、具有较大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公路支持的铁路和国道、支持国家重大战略推进的供电供气项目,经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益符合融资条件。 允许使用一些特殊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金,但不允许超出项目收入的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此外,《通知》还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一对一对应的原则,对实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专项债券,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空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入资金,以免层层套牢和放大杠杆。
另一点值得注意的是,通知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支持项目可通过“专项债务+贷款”的组合方式进行融资。
具体而言,针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项目贷款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企业信用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一些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可能因为担心问责而不采取行动,该通知试图从建立积极激励机制和免除法律合规两个方面消除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对法律合规行为的不必要担忧。
通知强调,金融机构依法支持的专项债券项目的配套融资,其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收入,且未新增隐性债务的,不确认为隐性债务责任情况。如果金融机构以隐性债务存量支持在建必要项目的后续融资,且不增加隐性债务,则不确认为隐性债务的责任情况。
根据财政部的数据,从1月到5月,共发行新债券14596亿元,其中新增特种债券8598亿元;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3.08万亿元,债券发行规模占47.4%,发行进度接近一半,超过同期进度。
各地发行的新增债券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建设,积极支持打赢三场硬仗,大力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点推进棚户区改造、自然灾害防控体系、铁路、国道、水利工程、农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投资效果明显稳定。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快债券的发行和使用,促进有效投资的扩大,发挥民间投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的作用。
标题:中办国办:专项债券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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